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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9-06-19 信息来源:老促会 信息访问量:?

 

(省老促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2009320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河北省老促会。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的根据地。老促会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独立的社会法人。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由热心于老区建设的党政军离退休领导干部、老科技人员和有志于老区建设的人士与单位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老区人民服务,努力促进老区建设事业发展,为老区和老区人民尽快脱贫致富达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现代化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即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宣传老区人民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做的重大贡献和牺牲,提高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对老区的认识,促进国内外、省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与团体关心和支持老区建设和发展事业;

  动员联络国内外有志于老区建设事业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老区投资开发兴业,为改善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深入调查研究,真实反映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特别是老区人民在脱贫致富建设小康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向有关方面反映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协助老区研究制定开发规划,为发展农、林、牧、渔、工、商、交通、能源、文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等事业提供咨询服务;

  提供信息、疏通渠道、牵线搭桥,积极帮助老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发展经济,增加老区人民收入;

  帮助老区兴学助教,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老区培养各种实用人才,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下乡服务;

  加强与中国老促会和兄弟省市区老促会及本省市、县老促会的联系,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会员和理事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理事包括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或协商产生。

第八条  会员和理事必须具备的条件: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有奉献精神,热心为老区建设服务;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经验,有行业特长和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单位会员必须是合法经营,愿为老区建设做贡献。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有一名以上理事推荐;

  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并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通过和认可;

   经注册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和理事享有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理事退会需书面申请,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一年以上与本会无故不联系,也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行离会。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个别吸收会员和理事;

    ﹙五﹚ 决定办事机构;

    ﹙六﹚ 决定工作人员的分工;

    ﹙七﹚ 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二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会长主持下,议办日常重要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联谊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对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交全体会员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全体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