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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信息来源: 河北老促会   发布人: 河北老促会   发布时间: 2020-11-18 15:0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河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河北省老促会。本会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于老区建设的党政军离退休领导干部、老科技人员和有志于老区建设的人士与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老区人民服务,坚持政治性、非营利性社团性质,为促进老区加快发展,改善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无私奉献、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老区建设发展中,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管理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习近平关于革命老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宣传老区人民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做的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弘扬党领导老区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培育形成的老区精神,宣传党和政府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社会的老区意识。

﹙二﹚深入调查研究,反映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区人民的愿望和诉求,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老区建设和发展事业,到老区投资兴业、捐资帮扶,为改善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老区的建设发展做贡献。

(四)开展信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促进老区发展经济。

﹙五﹚发挥桥梁作用,积极帮助老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支持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增加老区人民收入。

(六)弘扬老区精神和光荣传统,搜集整理老区革命史资料,传承红色基因;加强老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为红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言献策。

﹙七﹚组织本会会员,在老区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同,深入老区开展科教、文化、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八﹚加强与中国老促会和兄弟省区市老促会及本省市、县老促会的联系,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有奉献精神,热心为老区建设服务;

﹙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经验,有行业特长和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单位会员必须是合法经营,愿为老区建设做贡献的社团及企事业法人。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老区建设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告之本会。一年以上与本会无故不联系,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行离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决定除名,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会长主持下,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联系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公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协助会长抓好本会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对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115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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